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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旧村(居)改造在建违规违法工程进行处理的意见
来源:济南市纪委监察局网站     作者:     发布日期:2014-08-04

  济南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05〕3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旧村(居)改造在建违规违法工程进行处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一个时期,我市集中开展了对违规违法旧村(居)改造的清理整顿活动,大部分单位和个人停止了违规违法建设行为。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村(居)建设管理,现就旧村(居)改造在建违规违法工程的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处理意见适用于市内五区(不含长清区,下同)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以旧村(居)改造名义实施的在建违规违法开发建设工程。

  二、处理原则

  本着积极稳妥、惩前毖后、区别对待、减少损失的原则,依法对违法责任主体实施处罚,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根据违规违法工程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区别对待。

  三、工作机构

  市政府成立旧村(居)改造在建违规违法工程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区旧村(居)改造在建违规违法开发建设工程的处理主作。

  四、处理意见

  (一)对违规违法责任主体的处罚。

  旧村(居)改造在建违规违法工程的责任主体应主动接受执法机关的调查,并自觉履行执法机关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机关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市建委等10部门《关于禁止以旧村(居)改造名义实施违法开发建设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后自行停工并如实申报的;

  (2)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已经批准,因土地、规划冻结而先期开工建设的;

  (3)涉及重点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等特殊政策的;

  (4)用于安置本村(居)村民(居民)的;

  (5)具有其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

  行政处罚罚款数额较大,违法责任主体一次交纳确有困难的,经执法机关批准后可以分期交纳,也可以以财产抵交罚款。

  (二)对违规违法工程的处理。

  违规违法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处罚后,对在建的违规违法工程按以下原则分类处理:

  (1)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经规划确认后可恢复建设;

  (2)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但不符合规划技术规范要求的,经整改合格并经规划确认后可恢复建设;

  (3)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确定转换为经济适用住房或收购为拆迁安置房的,经规划确认后可恢复建设;

  (4)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5)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经批准可恢复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限期内完善审批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五、处理程序

  (一)各区旧村(居)改造在建违规违法工程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登记本辖区内的旧村(居)改造在建违规违法工程并汇总相关材料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城管执法局、国土资源局对违规违法责任主体实施处罚并及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已经执法部门处罚、资料齐全的违规违法工程分别交市规划局提出规划意见,交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处置意见,交市建委组织质监、安监、房屋质量鉴定部门提出质量安全意见,并负责将上述意见汇总报市领导小组。

  (四)市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最终处理意见,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通知违规违法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及区领导小组。

  六、加大对继续违规违法工程的查处力度

  各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制止继续违规违法旧村(居)改造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违规违法责任主体未经处罚或未按规定履行处罚继续进行违规违法建设 的,未经市领导小组批准或未按要求整改合格即擅自恢复施工的,在《通告》发布后又开工建设新的违规违法工程的,各区必须采取坚决措施立即予以制止。市政府 相关部门应加强配合,协助各区制止违规违法建设行为。其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涉及用地违法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对涉及规划、建 管违法的采取强制措施;市经委负责协调监督供电部门停止其施工用电;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协调监督供水单位停止其施工用水;市建委负责对参与违规违法村(居) 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中介服务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从严做出处理;市工商局负责对进行违规违法旧村(居)改 造项目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依法从严处罚;市公安局负责维护行政执法工作秩序,对阻挠执法的当事人依法采取治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监察部门负责依法追究进行违规违法建设及制止违规违法建设不力的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旧村(居)改造在建违规违法工程的具体处理方案,报经市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施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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